商會常務副會長謝通祥——國家治理周刊《保障群眾利益 維護社會穩定 以新理念新思維引領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 》
十九屆四中全會于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在京召開。研究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是這次全會的一個重要議程。
下面是最新一期中央雙核心期刊中共中央機關報人民日報社主管的《國家治理》周刊發表了北京黑龍江企業商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北京社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 謝通祥的文章《保障群眾利益 維護社會穩定 優化營商環境 服務經濟發展 以新理念新思維引領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聚焦十九屆四中全會國家治理現代化重大問題研討,下面圖片就是《國家治理》謝通祥文章的掃描件:
以新理念新思維引領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
來源:《國家治理》周刊
作者: 謝通祥
摘 要:新經濟具有許多不同于傳統經濟的新特點,發展機遇與風險挑戰并存。有效引領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應在嚴格依法依規前提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保障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發展兩方面思維導向。應更好發揮審前處置作用,更好處理嚴管與慎刑關系,做好對新經濟領域企業的常態化引導與監管,建立健全新經濟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關鍵詞:新經濟 防范風險 司法實踐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新經濟是經濟運行方式的創新發展,是互聯網信息技術下更具發展活力、開放共享程度更高的經濟形態。發展新經濟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更高質量、更高水平發展的重要路徑。當前,全球經濟治理格局深刻變革,世界主要經濟體之間競爭博弈進入歷史性關鍵時期,我國經濟正向高質量發展邁進,轉型升級任務艱巨。在新形勢下保持經濟增長活力、激發更強發展潛能,亟需進一步培育壯大新動能,加快發展新經濟。
與傳統經濟相比,新經濟深度融合了互聯網、信息技術、電商、普惠金融、眾籌眾創、生態鏈等時代元素,更鮮明地體現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具有更高的開放性、高效性、普惠性,也帶有經濟總量大、參與人數多、分布范圍廣的特點,所涵蓋要素種類繁多,邊界往往不完全清晰,對其進行有效引導和治理的方式也不同于以往,對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的理念、思維和科學化、精細化水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近一個時期,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債務危機較為普遍,新經濟領域一些企業實體資金壓力較大,出現周轉困難、甚至資金鏈斷裂,到期債務無法兌付,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又往往人數較多的情況。為保護權利人利益,公安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時一般首先采取企業停業、凍結財產,控制企業主要負責人等強制措施,這是必要的。但同時,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案例,沒有對企業經營情況、盈利模式、營銷方式做深入調查分析,沒有對案件性質做進一步科學研判,將這些情況簡單、武斷地認定為傳銷、非法集資,以懲治、打擊為主要導向,對企業負責人予以重判,對企業資產進行查封、清核、拍賣,導致企業資產迅速貶值,拍賣所得與權利人主張之間差距懸殊。這樣的做法,看似實現了懲治目的,實則不利于相關權利人的權益保護,致使不穩定風險因素堆積,也給經濟發展帶來消極影響。
事物發展往往具有兩面性,任何一種經濟形態都很難做到盡善盡美。新經濟成長較快、業態類型較多、靈活性較強,也相應具有不確定性因素多、風險因素較集中等屬性。對于這一領域的案件,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進行科學規制、妥善處置,既嚴守法治底線、規則底線,又有效保護相關權利人利益,維護經濟社會穩定,是當前理論界、實務界研討和關注的重點、難點。因此,在嚴格依法依規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保障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與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發展這兩方面的思維導向,有效引領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
保障群眾利益、維護社會穩定。
新經濟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豐富經濟形式、激發消費潛能,讓社會財富流轉更有活力,讓各方面要素最大化發揮作用。其往往通過眾籌眾創、電商平臺、結構化營銷等方式,吸引群眾廣泛參與。司法個案處置不當,不僅不利于相關權利人權益的實現,而且可能引發跨區域群體性維權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相關領域的一些個案處置情況反映出,如果簡單對企業負責人予以懲治打擊,對企業資產進行清核拍賣,會帶來消極影響,一是本就周轉困難的企業資產將進一步大幅度縮水;二是企業負責人籌資清償的主觀積極性、能動性將大幅度降低,客觀上將導致債務人、權利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對企業各方面情況做更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具體個案依法進行更科學、更合理的處置,優先考慮保障群眾利益,最大化實現債務清償、資產清退,最大化實現權利人權益。
優化營商環境、服務經濟發展。
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保持和增強經濟競爭力的重要基礎,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與傳統經濟相比,新經濟發展還不太成熟,許多業態形式在探索、試錯中不斷完善,這就更需要一個包容的營商環境。
李克強總理指出:“對于這種新業態、新模式,不能簡單任性,要么不管,要么管死。所以我們這幾年一直采用的是包容審慎的原則。包容就是對新的事物,我們已知遠遠小于未知,要允許它發展,對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加以糾正。”無規矩不成方圓,對新經濟領域風險防范應始終高度重視,始終確保依法依規嚴格監管,對觸碰法律底線的行為堅決整治、絕不姑息。但同時也應避免簡單化“一刀切”,對出現資金困難的新經濟領域企業實體“殺雞取卵”,這既不利于營商環境優化改善,也不利于團結和凝聚廣大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對此應考慮更周到、處理更科學、安排更妥善。
由此,在新理念新思維引領下,為推動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更高質量發展,更好實現依法依規嚴格監管與增強市場創新活力相統一,更好實現企業發展與相關權利人權益保護相統一,更好實現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相統一,有以下具體建議:
一是更好發揮審前處置作用,最大限度防范風險、化解矛盾。
新經濟領域司法個案往往涉案金額較大,權利人群體分散、人數眾多,法律關系復雜多樣。如果不考慮實際情況,千篇一律對企業資產進行查封、清核、拍賣,整個司法過程時間可能長達數年,致使最終對權利人的兌付率很低,這無益于保障權利人正當利益,在此過程中還可能累積許多不穩定因素?;谙嚓P領域大量個案的分析表明,對于企業經營活動出現困難、資金鏈斷裂,各方對案件定性、資產構成等關鍵問題意見一致,涉案資產相對良好、資金來源和流向較為清晰、涉案資產估價覆蓋權利主張總額的70%及以上,資產處置方案能夠獲得司法機關和有關管理部門支持的情況,由政府主導、黨政機關和司法部門共同參與,通過科學嚴謹的程序進行審前處置;對籌集資產態度積極、清償兌付情況理想的企業負責人,在此后的司法程序中予以酌情考慮,相較于清產拍賣,能夠更好調動企業負責人清償、兌付的積極性,從而能夠在較短時間周期內實現較高兌付率,最大限度實現權利人主張,更好化解矛盾問題、防范經濟和社會風險。這一做法應在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中加以推廣。
二是更好處理嚴管與慎刑關系,用經濟領域法律法規調整經濟領域矛盾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指出,“要始終堅持依法辦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從治理最優選擇的視角看,刑法不應當成為社會治理的最先手段,也不能成為社會風險治理的最優手段。嚴管不意味著用刑事法律覆蓋一切經濟領域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經濟法律適用、行政監管、行業監管、行業自律等多措并舉。司法實踐中,對披著新經濟外衣,其性質確屬傳銷、非法集資,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犯罪活動,應以雷霆之力予以堅決打擊;但對于依法開辦、依法經營,有產品、有創新、有清晰盈利模式和合理營銷方式的新經濟領域企業,應慎用刑事法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遵循企業經營規律,遵循經濟領域矛盾糾紛處置規律,更合理適用民事法律、商事法律、經濟法律、行政法律。
三是做好對新經濟領域企業的常態化引導與監管。當前形勢下,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經營發展面臨很多困難,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就是要既充分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又做好幫助、監管與引導。很多時候,當企業面臨困難或在轉型關鍵時期,加強管理、做好引導,及時為企業指出改進方向,就能助推一個企業由小做大、由弱及強;反之,如果不發揮這些作用,企業就可能迷失,就可能目光短淺、走上彎路,甚至觸碰底線。新經濟領域充滿未知和不確定性,機遇與挑戰并存并重,尤其需要加強對企業的關心幫助,做好常態化引導與監管。
四是學習踐行“楓橋經驗”,建立健全新經濟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經濟領域工作涉及面廣,矛盾糾紛復雜程度高、關系難處理,“一條路走到黑”式的處置方式往往不一定奏效。“黨政動手,依靠群眾,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新楓橋經驗”是新時期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典范,是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矛盾問題的典范。在新經濟領域司法實踐中,應注重學習踐行“楓橋經驗”,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更好發揮第三方協調作用,努力讓大量矛盾糾紛化于未發、止于未訴。同時,努力創造和提供更多途徑、更多層次、更多種類的糾紛解決方案和優質高效的訴訟服務,全面建設集約高效、多元解紛、便民利民、智慧精準、開放互動、交融共享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效解決矛盾問題,切實保障群眾權益。
【本文作者為北京君樹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北京社會與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 謝通祥】
責編:臧雪文 / 司文君